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李佳達
相對人 王昭雯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刑案114 年度金訴字第
21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14日上午11
時15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潘郁涵
書記官 張巧筠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李佳達
相對人 王昭雯
調解委員 曾明俐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給付方式如
下:
㈠相對人於民國114 年4 月18日前給付聲請人肆仟元。
㈡餘款貳拾玖萬陸仟元部分,相對人應自114 年5 月起至清
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肆仟元,並匯入聲請人
指定中信銀行市府分行之帳戶(戶名:李佳達、帳號:00
0000000000號);上開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願原諒被告,對於法院宣告緩刑或從輕量刑無意見。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 請 人 李佳達
相 對 人 王昭雯
調解委員 曾明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 記 官 張巧筠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