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9、
932、1076、1697、1839、2640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
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18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家昌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家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所有、如附表「竊得財物」欄所示之財物,嗣附表所示之被 害人發現財物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案經附表 編號1至5所示之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潮州分 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家昌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72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 指訴或陳述均大致相符,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 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 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反而率然著手竊取他人財物,造成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 害人分別受有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行為顯不足取,另衡以被告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之前科,素行不佳,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以及被告坦承犯行,然均未與附表所 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以實際填補其等所受 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2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以本案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 宜,爰不於本判決予以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被告竊得如附表「竊得財物」欄所示之各項財物,分別為被告本案6次犯行之犯罪所得,而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物,均未據扣案,亦均未實際合法發還予附表編號2、3、4所示之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坐享犯罪所得,自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附表編號2、3、4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附表編號1、5、6「竊得財物」欄所示之財物業已發還予附表編號1、5、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分別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見警一卷第35頁、偵六卷第63至71頁、本院卷第97頁),堪認已合法發還犯罪所得,被告不再繼續保有或管領,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被害人、告訴人 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竊得財物 證據 主文 1 113年11月2日 13時40分許 陳明揚 (提告) 屏東縣○○鄉○○路000號前 李家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前,見陳明揚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之鑰匙未拔,且無人看管,遂以甲車鑰匙發動甲車引擎之方式,竊取甲車(已發還陳明揚),得手後旋即騎乘甲車離開現場。 ⒈甲車1輛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明揚於警詢之指訴(見警一卷第7至17頁) ②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見警一卷第63至65頁) ③被告棄置甲車位置照片(見警一卷第67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偵查報告(見警一卷第5頁) 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一卷第27至33頁) ⑥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一卷第35頁)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本院卷第85頁) 李家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3年11月21日 2時6分許 陳美靜 (提告) 陳美靜經營、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號養豬場前庭院 李家昌於左列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所涉竊盜A車部分,業經另行起訴),前往左列地點,單獨徒手竊取陳美靜所有之電瓶2個、馬達1個,得手後旋騎乘A車離去。 ⒈電瓶2個 ⒉馬達1個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美靜於警詢之指訴(見警二卷第5至7頁) ②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見警二卷第65、69、71頁) ③現場照片(見警二卷第67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偵查報告(見警二卷第3頁)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二卷第61頁) 李家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瓶貳個、馬達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11月21日 14時19分許 蔡麗梅 (提告) 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之「三玄殿」 李家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見蔡麗梅所有、放置在左列地點門前桌上之黑色手機1隻無人看管,遂單獨徒手竊取之,得手後旋騎乘A車離去。 ⒈黑色手機1隻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麗梅於警詢之指訴(見警三卷第9至11頁) ②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見警二卷第15至21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竹田分駐所偵查報告書(見警三卷第3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本院卷第153頁) 李家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手機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12月20日 16時20分許 韓阿幼 (提告) 屏東縣○○鄉○○路000號之「日久回收場」 李家昌於左列時間搭乘不知情之友人陳坦宗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李家昌竟趁本案回收場負責人韓阿幼及員工忙於工作,疏未注意,而單獨徒手竊取櫃子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得手後搭乘計程車離去。 ⒈現金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阿幼於警詢之指訴(見警四卷第23至25頁) ②證人即搭載被告之友人陳坦宗於警詢之供述(見警四卷第17至21頁) 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四卷第47頁) ④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四卷第65頁) 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偵查報告書(見警四卷第5頁) 李家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5 113年12月21日 19時6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9時16分許,應予更正) 洪國鼎 (提告) 屏東縣屏東市第一商場46號前 李家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見洪國鼎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之鑰匙未拔,且無人看管,遂以乙車鑰匙發動乙車引擎之方式,竊取乙車(已發還洪國鼎),得手後旋即騎乘乙車離開現場。 ⒈乙車1輛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國鼎於警詢之指訴(見警五卷第7至9頁) ②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見警五卷第32頁) ③現場照片(見警五卷第31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偵查報告(見警五卷第2頁) ⑤贓物認領保管單(見本院卷第97頁)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五卷第33頁) ⑦乙車行照影本(見警五卷第34頁) 李家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3年12月30日 9時30分許 李正義 屏東縣○○鄉○○路00號之「萬丹五龍堂」前 李家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見李正義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丙車)之鑰匙未拔,且無人看管,遂以丙車鑰匙發動丙車引擎之方式,竊取丙車(已發還李正義),得手後旋即騎乘丙車離開現場。 ⒈丙車1輛 ①證人即被害人李正義於警詢之陳述(見偵六卷第13至21頁) ②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見偵六卷第77至79頁) ③現場照片(見偵六卷第79頁) ④查獲被告騎乘丙車照片(見偵六卷第81頁) 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偵查報告(見偵六卷第3頁) 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偵六卷第63至71頁) ⑦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六卷第73頁) ⑧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六卷第75頁) 李家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3802514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3802582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8000071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四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3800220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五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38000954號刑案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32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9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39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40號偵查卷宗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97號偵查卷宗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76號偵查卷宗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82號刑事一般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