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賠字第1號
上 訴 人 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丙○○因94年國賠字第
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485,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秀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