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國賠字,94年度,1號
LCDV,94,國賠,1,200509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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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賠字第1號
上 訴 人 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丙○○因94年國賠字第
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485,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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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