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號
PTDM,114,單禁沒,4,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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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奎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4號、112年度緩字第127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次按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
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蘇奎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95號
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2月,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起
至113年12月10日止;遵守或履約期間為112年10月11日至11
3年10月10日止),嗣於113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
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見
偵卷第49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7日成
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329D024號、3329D025號,見偵卷
第52、53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
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
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
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
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吸食毒品所用之物,業經
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4、5頁;偵卷第7頁
反面、第33頁),且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
二合一測試劑檢驗,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37頁)、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肅竊組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
初步檢驗報告單(見警卷第65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
暨檢驗照片(見警卷第71頁)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
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應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含包裝袋2只,驗餘重量分別為1.1052公克、0.2445公克 2 吸食器 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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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