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43號
PTDM,114,原附民,4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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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林詩涵 住○○市○○區○○里○○路00○0號( 勿寄)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被 告 楊慧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6
號,後改分:114年度原金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
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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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