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楊宜武
黃靖庭
被 告 候承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