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BQ000-A112232
被 告 陳靜觀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8134、第18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