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139號
PTDM,114,交易,139,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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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志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918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21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鄭志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和解成
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
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180號
  被   告 鄭志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志平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8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其後裝載超出車尾約3公尺之鋼板),沿
屏東縣竹田鄉民生路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三山
路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本應注意貨車裝載之貨物,長度非框
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
30,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且行經無號誌管制及劃設「
停」字之交叉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轉彎
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
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任何
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此,且因車上掛載之鋼條超
出規定長度,適有李尚豪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同向行駛於後方,因閃避不及而撞擊上開車輛之鋼條
,致李尚豪受有右前臂撕裂傷術後併肌腱斷裂及神經損傷等
傷害。
二、案經李尚豪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志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李尚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義大
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
安泰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一)及(二)、駕籍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雙方車
輛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屏澎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現場監視器影像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察官 陳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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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