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214號
PTDM,113,附民,1214,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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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4號
原 告 朱淑宜
被 告 蔡慶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0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慶昌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
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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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