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4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杰
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
彭志煊律師
被 告 尤政傑
焦鴻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琪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466號、112年度偵字第4273號、112年度偵字第9479號
、112年度偵字第14800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諾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