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ADROH BT SODIKIN MADRANI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緝字第1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HADROH BT SODIKIN MADRANI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ultraflu」
藥錠貳佰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KHADROH BT SODIKIN MADRANI之犯罪事實及證
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
藥罪。
三、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輸入禁藥,損及
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輸入之數量、素行(構成累犯部
分不重複加重刑責)、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固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 燬之」,然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 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 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 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ultraflu」藥錠200顆,為 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且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又卷內復無證據可證明該等扣案物已經行政機關沒入銷毀, 是除鑑定用罄部分外,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226號 被 告 KHADROH BT SODIKIN MADRANI(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KHADROH BT SODIKIN MADRANI為印尼籍人,前在我國擔任看 護工作,本應注意「ultraflu」藥錠(含第四級毒品去甲麻 黃鹼成分)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未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 部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依客觀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08年10月間某日,委由其胞兄在印 尼購買「ultraflu」藥錠200顆(毛重共計211公克)並寄送至 我國;嗣前開藥錠於108年11月7日進口至我國,經財政部關 務署高雄關查扣後,送由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鑑定結果為 含第四級毒品去甲麻黃鹼成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KHADROH BT SODIKIN MADRANI於偵 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郵包發遞單影本、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 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 214530號鑑定書各1份及「ultraflu」藥錠照片4幀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 。扣案之「ultraflu」藥錠200顆,經鑑定含有第四級毒品 去甲麻黃鹼成分乙情,有前揭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份存卷 可佐,該等第四級毒品去甲麻黃鹼係屬違禁物,請均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忠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