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士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2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意
圖供人觀覽而為使人心生厭惡之猥褻行為,造成目擊者心理
上之驚嚇、不適與厭惡,亦敗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
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素行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瀚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 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086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9時56分許,在位於屏東縣○○鎮○○ 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大鵬灣門市,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 然猥褻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地點, 褪去短褲裸露生殖器而公然猥褻,經該超商店長劉月碧制止 無效後報警處理,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劉月碧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監視器畫面擷 圖在卷可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蔡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