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94號
PTDM,113,交附民,94,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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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葉芬
葉榮茂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被 告 陳志國

黃華勢即銓冠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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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