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63號
PTDM,113,交附民,63,202504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李貞儀  住屏東縣屏東市第一商場76號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被 告 林政瑞

永川木材行即葉鄭月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