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7號
原 告 鍾永強
被 告
張家綺
曾裕榮
鄭宇良
劉漢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2、180、
330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1號、114年
度金訴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至被告范煜麟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發佈通緝,原告對
被告范煜麟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一併留待緝獲後再
行審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