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54號
PTDM,112,訴,554,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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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4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杰



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
彭志煊律師
被 告 尤政傑


鴻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琪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466號、112年度偵字第4273號、112年度偵字第9479號
、112年度偵字第14800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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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