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404號
PTDM,112,易,404,202504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文松


選任辯護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被 告 徐俊明


洪木榮


選任辯護人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黃崢瑞



瑞彬


陳健滿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224、4499號、111年度偵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洪文松等被訴恐嚇取財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4
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
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
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