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30號
PTDM,111,金訴,330,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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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 32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8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33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41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 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良




選任辯護人 馬健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筠淅 (原名:林育如)



選任辯護人 邱泓運律師
蔡其龍律師
被 告 陳凱迅 (原名:陳宇帆)



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 告 蔡嘉純



選任辯護人 宋孟陽律師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湯凱崴


選任辯護人 陳彥汝律師
徐宏澤律師
被 告 陳漢鈞


選任辯護人 徐敏文律師
盛德律師
被 告 柯博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淙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邱思瑄



蘇奕萱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黃君介律師(義務辯護人)
被 告 張家綺 (原名:張嘉琪)




林禹宗


曾裕



楊清琇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林宸竹


劉漢川


劉昌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俊安律師
被 告 侯韋成


蕭清鴻




許弘一 (原名:許弘澤




廖偉明



莊峰明



張軒豪



李碧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11094號、110年度偵字第6347、9646至9649號
)、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640至1164
2號、111年度偵字第760、1078、6491、7151、9437號、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186號、111年度偵字第20891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221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
32、4397、6378號)、追加起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965至973、1078、4021、4037至4043、4641、4966、4967
、6227、6491、9437號)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審判期日以
言詞追加起訴,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鄭宇良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七編號5項目⑴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二、林筠淅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三、陳凱迅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四、蔡嘉純犯如附表一編號29、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29、4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七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五、湯凱崴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七編號10項目⑴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六、陳漢鈞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附表七編號11項目⑴及⑵之物,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七、柯博元犯如附表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24項目B-4、B-5、D-10、D-12、附表七
編號25項目D-18、附表七編號2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天○○犯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
刑。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九、邱思瑄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蘇奕萱犯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
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張家綺犯如附表一編號1、3、6、7、11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1、3、6、7、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2項目⑴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林禹宗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曾裕榮犯如附表一編號4、5、16、18、19、20、21、25、
30、33、34、38、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
16、18、19、20、21、25、30、33、34、38、43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7項目⑴
、⑸、⑺、⑻所示之物,均沒收。
十四、巳○○犯如附表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免訴。
十五、劉漢川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六、劉昌灝犯如附表一編號24、26、27、28、31、33、34、41
、4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26、27、28、31、
33、34、41、4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
案之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十七、侯韋成犯如附表一編號24、26、27、31、41、42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26、27、31、41、42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之
物沒收。
十八、c○○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10、11、2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
如附表七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十九、宙○○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
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U○○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二十一、宇○○犯如附表一編號12、32、39、40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12、32、39、4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二、亥○○犯如附表一編號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十三、楊清琇犯如附表一編號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
之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得新臺幣伍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四、李碧真犯如附表一編號13、14、29、34、39、41、43、
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4、29、34、39、
41、43、4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被告未○○(由本院另行通緝)知悉數位虛幣貨幣(下稱虛擬
貨幣,本案涉及之虛擬貨幣為USDT幣)具有高度匿名性,亦
知悉大陸地區從事詐欺犯罪之身分不詳之成年人等組成之詐
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具有持續
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前端詐欺
機房),竟思與本案前端詐欺機房配合對被害人詐取財物牟
利,即由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成員負責對被害人施行詐欺,再
未○○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派人出面與被害
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藉此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
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層
轉手,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未○○
執行前開計畫,遂基於發起、操縱、指揮犯罪組織及招募他
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成立配合本案前端詐欺機房詐取財
物及洗錢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洗錢水房犯罪組織
(下稱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並邀同蔡嘉純、陳孟甲(由本
院另行通緝)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蔡嘉純、陳孟甲知悉
前情,仍基與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本案後端洗錢
水房,蔡嘉純於民國109年7月間提供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之資金,陳孟甲則於109年10月前某時提供70萬元資金,
均供未○○運用於虛擬貨幣交易。未○○復以不詳方式取得人頭
帳戶提供予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使用,並以LINE、Telegr
am通訊軟體創設至少如附表八所示群組,陸續招攬林哲平(
由本院另行通緝)、曾琬育(由本院另行通緝)、黃嘉煇
已歿,由本院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及鄭宇良、林筠淅(原
名:林育如)、陳凱迅(原名:陳宇帆)、湯凱崴、陳漢鈞
柯博元天○○、邱思瑄、蘇奕萱、張家綺(原名:張嘉琪
)、林禹宗、曾裕榮、巳○○劉漢川劉昌灝、侯韋成、c○
○、宙○○(原名:許弘澤)、U○○、亥○○、楊清琇李碧真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而渠等均知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係配
合本案前端詐欺機房對被害人詐取財物,仍基於參與犯罪
織之犯意,先後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渠等並有如下之分
工(宇○○部分詳下列、。另未○○、陳孟甲、林哲平、曾琬
育另行通緝,故不記載其等分工內容):
 ㈠鄭宇良自109年11月間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負責統計
群組內回報之虛擬貨幣交易數量及記帳,嗣於109年12月底
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帳冊交接予林筠淅。
 ㈡林筠淅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6月底止,加入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與鄭宇良進行業務交接,負責統計群組內回報之
虛擬貨幣交易數量及記帳。   
 ㈢陳凱迅自109年5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4至5月份止,加入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
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
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
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
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
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
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其後
,陳凱迅復依未○○指示負責教導未○○招攬之其餘新進幣商車
手如何從事虛偽之虛擬貨幣交易。
 ㈣湯凱崴自110年1月間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緣未○○
使遭本案前端詐欺機房詐欺之被害人誤以為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成員係獨立從事正常之虛擬貨幣交易之幣商,以區隔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及本案前端詐欺機房,遂委由湯凱崴架設「SE
A OTC」交易平臺網站。湯凱崴遂於110年1月22日起某時許
,經陳漢鈞之協助,架設「SEA OTC」交易平臺網站,該網
站陳列幣商車手之聯絡方式,供不特定被害人瀏覽,該網站
並依被告未○○要求,設計得由系統後台更改幣商車手及被害
人間對話紀錄,且刻意將該網站伺服器設置在新加坡以躲避
追查。
 ㈤陳漢鈞自110年年1月22日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除負責協助湯凱崴架設「SEA OTC」交易平臺網站,並以
批次生產之方式產出50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地址給未○○,供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從事虛偽之虛擬貨幣交易時使用。
 ㈥柯博元於110年3月底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
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
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
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
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
;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
幣,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各層成員間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並依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
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其後,柯博元
提供其開立之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號作為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第二層洗錢帳戶,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匯入
詐欺犯罪所得,並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間透過虛偽交易
虛擬貨幣方式,層轉匯入該帳戶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㈦天○○自109年9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負責
未○○需求提供工作手機及門號卡給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
使用,並提供其開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給未○○,供本案後端洗錢
水房成員層轉金流。  
 ㈧邱思瑄自111年3月29日前某時許,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
任幣商車手,負責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個人掌
控之金融帳戶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下層成員匯入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
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並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即未○○,藉此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㈨蘇奕萱自111年3月29日前某時許,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
任幣商車手,負責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個人掌
控之金融帳戶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下層成員匯入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
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並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即未○○,藉此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㈩張家綺、黃嘉煇自109年10月底某時許起,至110年12月15日
遭查獲止,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張家綺參與犯罪組織部
分,業經另案判決確定,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擔任幣商車手
,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
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
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
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林禹宗自110年4月、5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
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
,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
,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
成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曾裕榮自110年3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8月底某時許止,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
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
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亦負責
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
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
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巳○○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巳○○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
另案判決確定,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擔任取款車手,並於11
0年4月20日某時許,在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000號
統一超商中川門市內,交付其開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身分證
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物給曾裕榮供其使用,復依
曾裕榮指示自前開帳戶內提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轉交曾裕
,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劉漢川自109年11月初某時許起,至同年110年4月某日止,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劉漢川參與組織部分,業經另案判決
確定,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
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
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
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
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
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
,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
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劉昌灝於110年5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8月底某時止,加入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提供其當時位在臺中市○○區○○街000號
租屋處,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開會,並擔任幣商車手,
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
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
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
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
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
水房上層成員;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
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
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
,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侯韋成於110年5月20日某時許起,至110年8月底某時止,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
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
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亦負責
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
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
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c○○自109年10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11月底某日止,加入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
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
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
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詐
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宙○○自109年10月初某時許起,至109年12月某日止,加入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
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
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
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詐
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U○○自109年9月間某日至110年1月底某日止,加入本案後端洗
錢水房負責招攬幣商車手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並按月抽
取每月1萬元之佣金,U○○於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遂
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09年11月間招攬宇○
○、辛○○(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宇○
○雖知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係配合本案前端詐欺機房對被害
人詐取財物,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後端洗
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  
 宇○○於109年11月間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
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
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
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
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
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
金流斷點。
 亥○○自110年4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取
款車手,並提供其開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予未○○使用作為本案後端洗錢水房第三層洗錢帳戶
,並依指示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楊清琇自110年4月、5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
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
,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
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
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
,製造金流斷點。 
 李碧真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取款車手,於110年5月10
日前某時許,提供其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予未
○○使用,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層轉金流,並依未○○指示
自前開帳戶匯款或提款轉交未○○,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
流,製造金流斷點。
二、未○○與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前
端詐欺機房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45所示時間方式對各該編
號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各該編號所示詐欺方式,致各該編號
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或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未○○
供本案前端詐欺機房各該編號所示第一層帳戶人頭帳戶,或
聯繫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購買虛擬貨幣;各該編號所示與
未○○及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成員同具不法所有意圖及同有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之幣商車手,經各該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聯繫後,即出面與各該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
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各該編號所示幣商車手提供各該
編號所示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
各該編號所示掌控第一層人頭帳戶之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
或幣商車手取得各該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之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
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
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續由各該編號所示第二、三、四、五層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成員彼此間再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案後端洗
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
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
製造金流斷點,嗣由未○○以不詳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與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朋分。其中,蔡嘉純加入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29、43所示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柯博元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
二編號19、33、34、3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天○○加入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蘇奕萱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
表二編號44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張家綺加入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3、6、7、11所示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行;林禹宗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曾裕榮加入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5、16、18、19
、20、21、25、30、33、34、38、43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巳○○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9
、33、34、3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劉漢川加入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行;劉昌灝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
號24、26、27、28、31、33、34、41、42所示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行;侯韋成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附表二編
號24、26、27、31、41、42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c○○
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0、11、22
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宙○○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
,參與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宇○○加入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2、32、39、40
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亥○○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
,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4、3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楊清
琇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4、38所
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李碧真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
,參與附表二編號13、14、29、34、39、41、43、45所示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及各該案
被告,詳如附表五所示。另本案經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及
移送併辦之被告及各該被告所涉案件之遭詐欺之人,詳如附
表六所示,合先敘明。
貳、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固不得再行起訴,但如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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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