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80號
PTDM,111,金訴,180,2025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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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 32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8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33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41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 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良




選任辯護人 馬健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筠淅 (原名:林育如)



選任辯護人 邱泓運律師
蔡其龍律師
被 告 陳凱迅 (原名:陳宇帆)



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 告 蔡嘉純



選任辯護人 宋孟陽律師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湯凱崴


選任辯護人 陳彥汝律師
徐宏澤律師
被 告 陳漢鈞


選任辯護人 徐敏文律師
盛德律師
被 告 柯博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淙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邱思瑄



蘇奕萱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黃君介律師(義務辯護人)
被 告 張家綺 (原名:張嘉琪)




林禹宗


曾裕



楊清琇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林宸竹


劉漢川


劉昌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俊安律師
被 告 侯韋成


蕭清鴻




許弘一 (原名:許弘澤




廖偉明



莊峰明



張軒豪



李碧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11094號、110年度偵字第6347、9646至9649號
)、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640至1164
2號、111年度偵字第760、1078、6491、7151、9437號、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186號、111年度偵字第20891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221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
32、4397、6378號)、追加起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965至973、1078、4021、4037至4043、4641、4966、4967
、6227、6491、9437號)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審判期日以
言詞追加起訴,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鄭宇良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七編號5項目⑴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二、丑○○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三、陳凱迅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四、R○○犯如附表一編號29、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9
、4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如附表七
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萬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五、D○○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七
編號10項目⑴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六、玄○○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附
表七編號11項目⑴及⑵之物,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七、辰○○犯如附表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
案之如附表七編號24項目B-4、B-5、D-10、D-12、附表七編
號25項目D-18、附表七編號2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張淙榆犯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
之刑。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九、邱思瑄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蘇奕萱犯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
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張家綺犯如附表一編號1、3、6、7、11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1、3、6、7、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2項目⑴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林禹宗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曾裕榮犯如附表一編號4、5、16、18、19、20、21、25、
30、33、34、38、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
16、18、19、20、21、25、30、33、34、38、43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7項目⑴
、⑸、⑺、⑻所示之物,均沒收。
十四、林宸竹犯如附表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免訴。
十五、劉漢川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六、L○○犯如附表一編號24、26、27、28、31、33、34、41、4
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26、27、28、31、33
、34、41、4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
之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十七、卯○○犯如附表一編號24、26、27、31、41、42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26、27、31、41、42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之物
沒收。
十八、蕭清鴻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10、11、2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之如附表七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十九、許弘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廖偉明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二十一、莊峰明犯如附表一編號12、32、39、40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12、32、39、4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二、張軒豪犯如附表一編號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十三、楊清琇犯如附表一編號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
之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得新臺幣伍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四、李碧真犯如附表一編號13、14、29、34、39、41、43、
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4、29、34、39、
41、43、4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被告范煜麟(由本院另行通緝)知悉數位虛幣貨幣(下稱虛
擬貨幣,本案涉及之虛擬貨幣為USDT幣)具有高度匿名性,
亦知悉大陸地區從事詐欺犯罪之身分不詳之成年人等組成之
詐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前端詐
欺機房),竟思與本案前端詐欺機房配合對被害人詐取財物
牟利,即由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成員負責對被害人施行詐欺,
再由范煜麟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派人出面與
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藉此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
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層層轉手,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范
煜麟為執行前開計畫,遂基於發起、操縱、指揮犯罪組織及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成立配合本案前端詐欺機房
詐取財物及洗錢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洗錢水房犯
罪組織(下稱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並邀同R○○、戌○○(由
本院另行通緝)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R○○、戌○○知悉前
情,仍基與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R○○於民國109年7月間提供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資
金,戌○○則於109年10月前某時提供70萬元資金,均供范煜
麟運用於虛擬貨幣交易。范煜麟復以不詳方式取得人頭帳戶
提供予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使用,並以LINE、Telegram通
訊軟體創設至少如附表八所示群組,陸續招攬子○○(由本院
另行通緝)、C○○(由本院另行通緝)、黃嘉煇(已歿,由
本院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及鄭宇良、丑○○(原名:林育如
)、陳凱迅(原名:陳宇帆)、D○○、玄○○、辰○○、張淙榆
、邱思瑄、蘇奕萱、張家綺(原名:張嘉琪)、林禹宗、曾
裕榮、林宸竹劉漢川、L○○、卯○○、蕭清鴻、許弘一(原
名:許弘澤)、廖偉明、張軒豪楊清琇李碧真加入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而渠等均知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係配合本案
前端詐欺機房對被害人詐取財物,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
意,先後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渠等並有如下之分工(莊
峰明部分詳下列、。另范煜麟、戌○○、子○○、C○○另行通
緝,故不記載其等分工內容):
 ㈠鄭宇良自109年11月間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負責統計
群組內回報之虛擬貨幣交易數量及記帳,嗣於109年12月底
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帳冊交接予丑○○
 ㈡丑○○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6月底止,加入本案後端洗
錢水房,與鄭宇良進行業務交接,負責統計群組內回報之虛
擬貨幣交易數量及記帳。   
 ㈢陳凱迅自109年5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4至5月份止,加入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
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
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
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
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
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
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其後
,陳凱迅復依范煜麟指示負責教導范煜麟招攬之其餘新進幣
商車手如何從事虛偽之虛擬貨幣交易。
 ㈣D○○自110年1月間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緣范煜麟為使
遭本案前端詐欺機房詐欺之被害人誤以為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成員係獨立從事正常之虛擬貨幣交易之幣商,以區隔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及本案前端詐欺機房,遂委由D○○架設「SEA OTC
」交易平臺網站。D○○遂於110年1月22日起某時許,經玄○○
之協助,架設「SEA OTC」交易平臺網站,該網站陳列幣商
車手之聯絡方式,供不特定被害人瀏覽,該網站並依被告范
煜麟要求,設計得由系統後台更改幣商車手及被害人間對話
紀錄,且刻意將該網站伺服器設置在新加坡以躲避追查。
 ㈤玄○○自110年年1月22日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除負責協助D○○架設「SEA OTC」交易平臺網站,並以批次生
產之方式產出50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地址給范煜麟,供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成員從事虛偽之虛擬貨幣交易時使用。
 ㈥辰○○於110年3月底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
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
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
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
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
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
,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各層成員間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並依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
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其後,辰○○復提供
其開立之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號作為本案後端洗
錢水房第二層洗錢帳戶,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匯入詐欺
犯罪所得,並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間透過虛偽交易虛擬
貨幣方式,層轉匯入該帳戶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掩飾詐欺
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㈦張淙榆自109年9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負
責依范煜麟需求提供工作手機及門號卡給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成員使用,並提供其開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給范煜麟,供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成員層轉金流。  
 ㈧邱思瑄自111年3月29日前某時許,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
任幣商車手,負責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個人掌
控之金融帳戶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下層成員匯入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
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並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即范煜麟,藉此掩
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㈨蘇奕萱自111年3月29日前某時許,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
任幣商車手,負責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個人掌
控之金融帳戶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下層成員匯入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
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並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即范煜麟,藉此掩
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㈩張家綺、黃嘉煇自109年10月底某時許起,至110年12月15日
遭查獲止,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張家綺參與犯罪組織部
分,業經另案判決確定,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擔任幣商車手
,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
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
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
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林禹宗自110年4月、5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
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
,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
,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
成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曾裕榮自110年3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8月底某時許止,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
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
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亦負責
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
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
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林宸竹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林宸竹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業經另案判決確定,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擔任取款車手,並
於110年4月20日某時許,在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00
0號統一超商中川門市內,交付其開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身分
證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物給曾裕榮供其使用,復
曾裕榮指示自前開帳戶內提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轉交曾裕
榮,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劉漢川自109年11月初某時許起,至同年110年4月某日止,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劉漢川參與組織部分,業經另案判決
確定,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
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
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
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
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
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
,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
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L○○於110年5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8月底某時止,加入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提供其當時位在臺中市○○區○○街000號租屋
處,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開會,並擔任幣商車手,負責
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
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
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
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上層成員;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
易虛擬貨幣,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並依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
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卯○○於110年5月20日某時許起,至110年8月底某時止,加入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
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
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亦負責與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錢
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
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蕭清鴻自109年10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11月底某日止,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
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
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
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許弘一自109年10月初某時許起,至109年12月某日止,加入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
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
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廖偉明自109年9月間某日至110年1月底某日止,加入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負責招攬幣商車手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並按
月抽取每月1萬元之佣金,廖偉明於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期間,遂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09年11月
間招攬莊峰明、何宗儒(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加入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莊峰明雖知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係配合本案前端
詐欺機房對被害人詐取財物,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  
 莊峰明於109年11月間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
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
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
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
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
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
造金流斷點。
 張軒豪自110年4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
取款車手,並提供其開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予范煜麟使用作為本案後端洗錢水房第三層洗錢
帳戶,並依指示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
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楊清琇自110年4月、5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
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
,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
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
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
,製造金流斷點。 
 李碧真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取款車手,於110年5月10
日前某時許,提供其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予范
煜麟使用,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層轉金流,並依范煜麟
指示自前開帳戶匯款或提款轉交范煜麟,藉此掩飾詐欺犯罪
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二、范煜麟與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
前端詐欺機房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45所示時間方式對各該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各該編號所示詐欺方式,致各該編
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或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范煜
麟提供本案前端詐欺機房各該編號所示第一層帳戶人頭帳戶
,或聯繫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購買虛擬貨幣;各該編號所
示與范煜麟及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成員同具不法所有意圖及同
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之幣商車手,經各
該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聯繫後,即出面與各該編號所示告訴
人或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各該編號所示幣商車手提
供各該編號所示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
款。迨各該編號所示掌控第一層人頭帳戶之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成員或幣商車手取得各該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之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
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
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上層成員,續由各該編號所示第二、三、四、五層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彼此間再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錢
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
金流,製造金流斷點,嗣由范煜麟以不詳方式將所取得之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與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朋分。其中,R○○加入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29、43所示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行;辰○○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
附表二編號19、33、34、3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張淙
榆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蘇奕萱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
與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張家綺加入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3、6、7、11所
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林禹宗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
,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曾裕
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5、16、
18、19、20、21、25、30、33、34、38、43所示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林宸竹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
二編號19、33、34、3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劉漢川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行;L○○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
表二編號24、26、27、28、31、33、34、41、42所示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行;卯○○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附表
二編號24、26、27、31、41、42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蕭清鴻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0、
11、22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許弘一加入本案後端洗錢
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莊峰明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2、
32、39、40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張軒豪加入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4、3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行;楊清琇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
編號34、3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李碧真加入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期間,參與附表二編號13、14、29、34、39、41、
43、45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及各該案
被告,詳如附表五所示。另本案經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及
移送併辦之被告及各該被告所涉案件之遭詐欺之人,詳如附
表六所示,合先敘明。
貳、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固不得再行起訴,但如發現
新事實或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自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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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