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 32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8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330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41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 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良
選任辯護人 馬健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筠淅 (原名:林育如)
選任辯護人 邱泓運律師
蔡其龍律師
被 告 陳凱迅 (原名:陳宇帆)
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 告 蔡嘉純
選任辯護人 宋孟陽律師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湯凱崴
選任辯護人 陳彥汝律師
徐宏澤律師
被 告 陳漢鈞
選任辯護人 徐敏文律師
羅盛德律師
被 告 柯博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淙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邱思瑄
蘇奕萱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黃君介律師(義務辯護人)
被 告 張家綺 (原名:張嘉琪)
林禹宗
曾裕榮
楊清琇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林宸竹
劉漢川
劉昌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俊安律師
被 告 侯韋成
蕭清鴻
許弘一 (原名:許弘澤)
廖偉明
莊峰明
張軒豪
李碧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11094號、110年度偵字第6347、9646至9649號
)、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640至1164
2號、111年度偵字第760、1078、6491、7151、9437號、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186號、111年度偵字第20891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221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
32、4397、6378號)、追加起訴(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965至973、1078、4021、4037至4043、4641、4966、4967
、6227、6491、9437號)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審判期日以
言詞追加起訴,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鄭宇良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七編號5項目⑴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二、林筠淅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三、宇○○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四、蔡嘉純犯如附表一編號29、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29、4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七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五、湯凱崴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
七編號10項目⑴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六、陳漢鈞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如附表
附表七編號11項目⑴及⑵之物,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七、柯博元犯如附表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24項目B-4、B-5、D-10、D-12、附表七
編號25項目D-18、附表七編號2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張淙榆犯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
之刑。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18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九、卯○○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V○○犯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之
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張家綺犯如附表一編號1、3、6、7、11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1、3、6、7、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2項目⑴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丑○○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曾裕榮犯如附表一編號4、5、16、18、19、20、21、25、
30、33、34、38、4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
16、18、19、20、21、25、30、33、34、38、43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7項目⑴
、⑸、⑺、⑻所示之物,均沒收。
十四、林宸竹犯如附表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19、33、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免訴。
十五、劉漢川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六、劉昌灝犯如附表一編號24、26、27、28、31、33、34、41
、4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26、27、28、31、
33、34、41、4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
案之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十七、侯韋成犯如附表一編號24、26、27、31、41、42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26、27、31、41、42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之
物沒收。
十八、蕭清鴻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10、11、2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
之如附表七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十九、許弘一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廖偉明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二十一、莊峰明犯如附表一編號12、32、39、40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12、32、39、4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二、張軒豪犯如附表一編號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編號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十三、H○○犯如附表一編號34、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34、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
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伍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四、李碧真犯如附表一編號13、14、29、34、39、41、43、
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4、29、34、39、
41、43、4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被告范煜麟(由本院另行通緝)知悉數位虛幣貨幣(下稱虛
擬貨幣,本案涉及之虛擬貨幣為USDT幣)具有高度匿名性,
亦知悉大陸地區從事詐欺犯罪之身分不詳之成年人等組成之
詐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前端詐
欺機房),竟思與本案前端詐欺機房配合對被害人詐取財物
牟利,即由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成員負責對被害人施行詐欺,
再由范煜麟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派人出面與
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藉此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
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層層轉手,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范
煜麟為執行前開計畫,遂基於發起、操縱、指揮犯罪組織及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成立配合本案前端詐欺機房
詐取財物及洗錢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洗錢水房犯
罪組織(下稱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並邀同蔡嘉純、陳孟甲
(由本院另行通緝)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蔡嘉純、陳孟
甲知悉前情,仍基與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蔡嘉純於民國109年7月間提供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之資金,陳孟甲則於109年10月前某時提供70萬元資
金,均供范煜麟運用於虛擬貨幣交易。范煜麟復以不詳方式
取得人頭帳戶提供予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使用,並以LINE
、Telegram通訊軟體創設至少如附表八所示群組,陸續招攬
林哲平(由本院另行通緝)、曾琬育(由本院另行通緝)、
黃嘉煇(已歿,由本院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及鄭宇良、林
筠淅(原名:壬○○)、宇○○(原名:陳宇帆)、湯凱崴、陳
漢鈞、柯博元、張淙榆、卯○○、V○○、張家綺(原名:張嘉
琪)、丑○○、曾裕榮、林宸竹、劉漢川、劉昌灝、侯韋成、
蕭清鴻、許弘一(原名:許弘澤)、廖偉明、張軒豪、H○○
、李碧真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而渠等均知悉本案後端洗
錢水房係配合本案前端詐欺機房對被害人詐取財物,仍基於
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先後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渠等並
有如下之分工(莊峰明部分詳下列、。另范煜麟、陳孟甲
、林哲平、曾琬育另行通緝,故不記載其等分工內容):
㈠鄭宇良自109年11月間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負責統計
群組內回報之虛擬貨幣交易數量及記帳,嗣於109年12月底
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帳冊交接予林筠淅。
㈡林筠淅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6月底止,加入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與鄭宇良進行業務交接,負責統計群組內回報之
虛擬貨幣交易數量及記帳。
㈢宇○○自109年5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4至5月份止,加入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
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
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
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上層成員;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
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
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其後,
宇○○復依范煜麟指示負責教導范煜麟招攬之其餘新進幣商車
手如何從事虛偽之虛擬貨幣交易。
㈣湯凱崴自110年1月間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緣范煜麟
為使遭本案前端詐欺機房詐欺之被害人誤以為本案後端洗錢
水房成員係獨立從事正常之虛擬貨幣交易之幣商,以區隔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及本案前端詐欺機房,遂委由湯凱崴架設「
SEA OTC」交易平臺網站。湯凱崴遂於110年1月22日起某時
許,經陳漢鈞之協助,架設「SEA OTC」交易平臺網站,該
網站陳列幣商車手之聯絡方式,供不特定被害人瀏覽,該網
站並依被告范煜麟要求,設計得由系統後台更改幣商車手及
被害人間對話紀錄,且刻意將該網站伺服器設置在新加坡以
躲避追查。
㈤陳漢鈞自110年年1月22日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除負責協助湯凱崴架設「SEA OTC」交易平臺網站,並以
批次生產之方式產出50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地址給范煜麟,
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從事虛偽之虛擬貨幣交易時使用。
㈥柯博元於110年3月底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
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
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
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
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
;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
幣,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各層成員間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並依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
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其後,柯博元復
提供其開立之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號作為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第二層洗錢帳戶,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匯入
詐欺犯罪所得,並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間透過虛偽交易
虛擬貨幣方式,層轉匯入該帳戶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㈦張淙榆自109年9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負
責依范煜麟需求提供工作手機及門號卡給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成員使用,並提供其開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給范煜麟,供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成員層轉金流。
㈧卯○○自111年3月29日前某時許,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
幣商車手,負責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個人掌控
之金融帳戶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下層成員匯入詐欺取財犯罪
所得,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
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上層成員,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並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即范煜麟,藉此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㈨V○○自111年3月29日前某時許,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
商車手,負責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提供個人掌控之
金融帳戶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下層成員匯入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
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
層成員,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
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即范煜麟,藉此掩飾詐
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㈩張家綺、黃嘉煇自109年10月底某時許起,至110年12月15日
遭查獲止,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張家綺參與犯罪組織部
分,業經另案判決確定,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擔任幣商車手
,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
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
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
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
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丑○○自110年4月、5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
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
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
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
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
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曾裕榮自110年3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8月底某時許止,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
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
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亦負責
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
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
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林宸竹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林宸竹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業經另案判決確定,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擔任取款車手,並
於110年4月20日某時許,在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00
0號統一超商中川門市內,交付其開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身分
證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物給曾裕榮供其使用,復
依曾裕榮指示自前開帳戶內提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轉交曾裕
榮,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劉漢川自109年11月初某時許起,至同年110年4月某日止,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劉漢川參與組織部分,業經另案判決
確定,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
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
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
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
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
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
,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
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劉昌灝於110年5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8月底某時止,加入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提供其當時位在臺中市○○區○○街000號
租屋處,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開會,並擔任幣商車手,
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
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
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
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
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
水房上層成員;亦負責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
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
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
,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侯韋成於110年5月20日某時許起,至110年8月底某時止,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
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
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亦負責
與本案後端洗錢水房其他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
錢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
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蕭清鴻自109年10月初某時許起,至110年11月底某日止,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
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
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
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
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許弘一自109年10月初某時許起,至109年12月某日止,加入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
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
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
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廖偉明自109年9月間某日至110年1月底某日止,加入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負責招攬幣商車手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並按
月抽取每月1萬元之佣金,廖偉明於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
期間,遂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09年11月
間招攬莊峰明、何宗儒(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加入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莊峰明雖知悉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係配合本案前端
詐欺機房對被害人詐取財物,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幣商車手。
莊峰明於109年11月間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
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個
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迨
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
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
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
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
造金流斷點。
張軒豪自110年4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
取款車手,並提供其開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予范煜麟使用作為本案後端洗錢水房第三層洗錢
帳戶,並依指示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
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H○○自110年4月、5月初某時許起,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
任幣商車手,負責出面與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
個人掌控之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款,
迨取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
層成員,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
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金流,
製造金流斷點。
李碧真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擔任取款車手,於110年5月10
日前某時許,提供其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予范
煜麟使用,供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層轉金流,並依范煜麟
指示自前開帳戶匯款或提款轉交范煜麟,藉此掩飾詐欺犯罪
所得金流,製造金流斷點。
二、范煜麟與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
前端詐欺機房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45所示時間方式對各該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以各該編號所示詐欺方式,致各該編
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或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范煜
麟提供本案前端詐欺機房各該編號所示第一層帳戶人頭帳戶
,或聯繫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購買虛擬貨幣;各該編號所
示與范煜麟及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成員同具不法所有意圖及同
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之幣商車手,經各
該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聯繫後,即出面與各該編號所示告訴
人或被害人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各該編號所示幣商車手提
供各該編號所示金融帳戶供被害人匯款,或與被害人面交取
款。迨各該編號所示掌控第一層人頭帳戶之本案後端洗錢水
房成員或幣商車手取得各該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之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或直接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
或提款轉交本案後端洗錢水房上層成員,或再透過虛偽交易
虛擬貨幣方式,將所取得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層轉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上層成員,續由各該編號所示第二、三、四、五層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成員彼此間再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於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內層轉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依本案後端洗錢
水房上層成員指示匯款或提款轉交,藉此掩飾詐欺犯罪所得
金流,製造金流斷點,嗣由范煜麟以不詳方式將所取得之詐
欺取財犯罪所得與本案前端詐欺機房朋分。其中,蔡嘉純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29、43所示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柯博元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
與如附表二編號19、33、34、3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張淙榆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5所
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V○○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
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張家綺加入
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3、6、7、11
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丑○○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
,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曾裕榮
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5、16、
18、19、20、21、25、30、33、34、38、43所示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林宸竹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
二編號19、33、34、3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劉漢川加
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行;劉昌灝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
附表二編號24、26、27、28、31、33、34、41、42所示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行;侯韋成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
附表二編號24、26、27、31、41、42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蕭清鴻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
10、11、22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許弘一加入本案後端
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莊峰明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
12、32、39、40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張軒豪加入本案
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4、38所示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H○○加入本案後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如附表
二編號34、38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李碧真加入本案後
端洗錢水房期間,參與附表二編號13、14、29、34、39、41
、43、45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及各該案
被告,詳如附表五所示。另本案經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及
移送併辦之被告及各該被告所涉案件之遭詐欺之人,詳如附
表六所示,合先敘明。
貳、同一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固不得再行起訴,但如發現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