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林晉德
被 上訴人 張明琪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明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0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
,298,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