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芊蓁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謝意婕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李冠毅(下以姓名稱之)於113年5
月20日結婚,於同年8月11日原告發現李冠毅與LINE通訊軟
體暱稱「婕」即被告有親密對話,且逾越一般社會觀念異性
正常交往分際之範圍,經原告詢問李冠毅後,李冠毅更承認
自113年7月起與被告交往,並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被告
明知李冠毅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之交往且發生性行為,已
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造成原告
痛苦萬分,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求為命被告應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併陳
明願供擔保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李冠毅於111年5月間交往,然1年後即分
手,僅聽說李冠毅現有同居女友,113年3月間雙方再次聯繫
,被告邀約李冠毅是否帶其女友一同聚會,雙方未再聯絡,
直至同年6月20日再次聯絡上,但李冠毅隱瞞其於113年5月2
0日已與其女友即原告結婚之事實,以致被告被騙誤認李冠
毅仍未婚,原告指稱被告明知李冠毅已婚乙節,並非事實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與李冠毅於113年5月20日結婚,於婚姻關係存續
期間之113年7月起,被告與李冠毅有不當交往且發生性行為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口名簿影本、李冠毅與被告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之手機翻拍畫面,以及原告與李冠毅之通訊軟體
Line對話之手機翻拍畫面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可信原
告此部分主張屬實。原告進而主張被告明知李冠毅為有配偶
之人,竟仍與李冠毅親密交往,並發生性行為,顯屬不法侵
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自應賠償原告
損失,被告則否認之,並以前詞為辯。
四、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
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李
冠毅為有配偶之人,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身分
法益而情節重大之事實,依首揭說明,原告自應就該有利於
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李冠毅已結婚之事實,並提出李冠毅與被
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手機翻拍畫面,以及原告與李冠毅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手機翻拍畫面為證。然查,經被告提
出上述李冠毅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手機翻拍畫面之
全部對話內容資料,觀諸李冠毅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Line對
話內容,以及前後文句脈絡,僅可佐證被告知悉李冠毅於當
時係有女友,李冠毅也未否認,且二人對話內容以「女友」
、「女朋友」一詞呈現,李冠毅更未透露已於日前結婚之情
事,是尚無從以上開對話推論被告明知李冠毅係有配偶之人
。原告雖再主張,被告於上開對話中有言及「不然說你老婆
?」(見本院卷第98頁)、「在你們的床打砲?」(見本院
卷第147頁),顯然以同住、同床之事實可以推知被告係已
有配偶之人云云。然上開對話其中李冠毅稱「你不是不想提
以前」、「你能不能不要一直講女朋友」、「聊我們自己的
就好」等語,被告則回覆「那是你現在進行式啊」、「不然
說你老婆?」(見本院卷第99頁),足見被告提及「不然說
你老婆?」僅是直接回應李冠毅「你能不能不要一直講女朋
友」之說法,尚非可證被告已知悉李冠毅已經結婚;又被告
言及「在你們的床打砲」,亦僅係認為李冠毅係與女友同住
而已,與是否知悉李冠毅已有婚姻無涉;且被告言及「不然
說你老婆?」、「在你們的床打砲」之後,亦陸續言及「為
什麼那麼排斥跟我談論到你女友」(見本院卷第105頁)、
「不可否認也是喜歡跟你的感覺但是前提是你現在有對象」
(見本院卷第113頁)、「又不是必須一定要聯絡」、「好
好跟女友就好了」、「不然你要分手?」(本院卷163頁、
第165頁),顯見被告始終係以李冠毅目前未婚但有女友之
情境下,與李冠毅為上述對話,實難以此認為被告明知李冠
毅已結婚。此外,被告原為李冠毅之前女友,分手後於113
年3月間雙方再次聯繫,被告並要約李冠毅是否偕同女友一
同聚會等情,互核被告於上述附表Line對話中有關與李冠毅
聯繫並經被告要約聚會之情境下,言及「那我就單獨見面就
好了」、「幹嘛說要唱歌」、「就不是單獨場合」、「你都
說有女友了」(見本院卷第127頁),且李冠毅亦未於對話
中透露已結婚之訊息,更見113年7月間被告與李冠毅開始交
往後,被告始終認知李冠毅之感情狀態係與113年3月間聯繫
時相同,且113年3月至同年7月間,並無證據足證被告與李
冠毅有聯繫或親密交往之情事,則李冠毅如刻意迴避談及已
於113年5月20日已結婚之事實,衡情被告亦難預期在短短4
個月內李冠毅已與女友結婚,堪認被告辯以其係基於認知李
冠毅並無婚姻關係之情形下,而與之交往,並非明知李冠毅
係有配偶之人等情,應可採信,可見被告並無故意侵權行為
,亦甚明確。故本件依現存卷內事證,無法認定被告知悉或
可得而知李冠毅為有配偶之人,又本院審酌現代工商社會婚
姻觀念之改變,逾適婚年齡後仍未婚或不婚者所在多有,且
男女交往型態多變,本難逕認男女交往時應隨時查看身分證
明文件,以確認婚姻狀態始為常態,況且李冠毅亦有可能有
意對被告隱瞞其真實婚姻狀態,足使被告誤認其現無婚姻狀
態。是依原告所提李冠毅手機翻拍畫面與LINE暱稱「婕」之
女子之對話記錄、原告與李冠毅間LINE對話記錄及簡訊(見
本院卷第15頁至第49頁),均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於113年7月
間與李冠毅不當交往或發生親密關係時已知悉李冠毅當時為
有配偶之人之事實,故無從認原告上述主張為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
慰撫金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訴
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同失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亦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日期 被告與李冠毅Line通訊軟體主要內容 113年8月2日 被告:不是應該炫耀現在女友多好嗎 你一直在那邊 (見本院卷第65頁) 113年8月3日 李冠毅:誰說的 被 告:啥 李冠毅:為啥要炫耀 被 告:就炫耀啊 被 告:我的意思跟我炫耀你現在女友。 哩洗咧 哈囉 李冠毅:我不要啊 (見本院卷第65頁) 113年8月4日 李冠毅:我今天休息在他宜蘭朋友家 只不過你要見面就得開車來找我了哈哈哈 被 告:還可以這樣一直傳訊息? 我喝酒了 李冠毅:他又沒看到 被 告:然後 李冠毅:所以我找空檔啊 被 告:在女友朋友家?還叫我去找你 真的是蠻奇怪的 李冠毅:朋友家 被 告:嗯 李冠毅:可是你喝酒了就無法 被 告:嗯嗯 李冠毅:想我了? 被 告:蛤你跟你女友在你朋友家 然後你還敢叫我去找你 哪招 李冠毅:我在外面商店啊 被 告:傻眼 李冠毅:哈哈哈 被 告:不講了 李冠毅:? 生氣? 被 告:去陪女友啦 一直聊 不是很奇怪 李冠毅:你不是不想提以前 你能不能不要一直講女朋友 被 告:那是你現在進行式啊 哈囉 李冠毅:一樣 聊我們自己的就好 奇怪 被 告:不然說你老婆? 李冠毅:一直提 (見本院卷第95至99頁) 李冠毅:都不想見面哦 被 告:不是啊 我又不是你小三 為什麼要偷偷摸摸 莫名其妙 李冠毅:生氣個屁 被 告:嗯 跟她在一起你很常這樣? 李冠毅:沒有啊 第一次 唉 被 告:不跟你講了 越想越奇怪 (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 被 告:為什麼那麼排斥跟我談論到你女友 李冠毅:不是啊因為我當過那角色 怎麼可能不會難過 被 告:蛤 李冠毅:我當初很喜歡你的時候啊 被 告:不懂 李冠毅:聽到你男朋友或者聽到你提 我感覺當然不好 被 告:啊 李冠毅:而且根(跟)前任聊女朋友不是更怪嗎 被 告:不會吧 李冠毅:會好嗎 被 告:比你這樣跟我私下 還好吧 李冠毅:私下是我跟你的事情 被 告:蛤 (見本院卷第105頁) 李冠毅:因為從以前就說了很喜歡跟你 被 告:呃 這樣我是不是也變主動約你的前女友們 約你打砲的前女友們 李冠毅:不是 我知道這樣講你很難相信,就真的不一樣 被 告:因為我記得 你說之前前女友會找你喝酒 然後跟你那個啊 (本院卷第111頁) 被 告:不可否認也是喜歡跟你的感覺 但是前提 是你現在有對象 李冠毅:所以我才說不能當有感情的砲友嗎 (本院卷第113頁) 李冠毅:我相信你不是那種人 只因為對方是我 被 告:那我就單獨見面就好了 幹嘛說要唱歌 就不是單獨的場合 你都說有女友了 李冠毅:難道不會喝多結束變我們單獨? 被 告:不可能啊 李冠毅:怎麼不可能我覺得我們一定單獨 被 告:因為我是覺得你跟我在一起的時候 應該不敢跟其他女生單獨 李冠毅:不敢 被 告:是不敢 不是不會喔 李冠毅:一樣啊 對我來說 被 告:不一樣 (本院卷第127頁) 李冠毅:所以幾點呢 被 告:你就陪女友 李冠毅:… 他不在 (本院卷第145頁) 被 告:你很急? 李冠毅:沒啊先問而已 被 告:怕女友下班 找不到人 李冠毅:不會啊他沒那麼早回來 (本院卷第149頁) 被 告:又不是必須一定要聯絡 好好跟女友就好了 李冠毅:喔唷 被 告:嗯嗯不是嗎 李冠毅:真的要這樣哦 被 告:不然你要分手? 李冠毅:很難啊 被 告:不是很難 是不可能啊 李冠毅:唉 被 告:這回得不乾脆 不可能就不可能 什麼很難 李冠毅:目前是不可能啦 被 告:那就這樣啊 李冠毅:… 被 告:? (本院卷第163、1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