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3號
ILDV,114,補,83,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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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張冠宇

上列原告張冠宇與被告謝恬忻周顯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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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