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0號
ILDV,114,補,80,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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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吳光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8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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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