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池惠娟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錦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池惠娟及被告胡錦明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