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救字,114年度,1號
ILDV,114,消債救,1,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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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子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
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另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明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業據其提出該會准
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訴訟救助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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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