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4號
ILDV,114,法,4,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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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茂盛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聲請人未繳足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為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
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聲請費用,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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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