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4年度,3號
ILDV,114,法,3,2025041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清煌(即財團法人羅東城隍廟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羅東城隍廟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
未繳足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為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
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聲請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