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41號
ILDV,114,司票,141,2025042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柳尹茜

相 對 人 王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柒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貳佰貳拾伍
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4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1年9月30日 350,000元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CH384830 002 111年10月5日 250,000元 111年10月5日 111年10月5日 CH384835 003 111年10月30日 250,000元 111年10月30日 111年10月30日 CH384836 004 111年11月14日 350,000元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4日 CH384832 005 111年11月14日 350,000元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4日 CH384831 006 112年3月10日 350,000元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0日 CH384833 007 112年4月13日 350,000元 112年4月13日 112年4月13日 CH384834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