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4年度,15號
ILDV,114,司家聲,15,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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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黃書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司繼字第三八○號陳報遺產清冊事
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雅真之債權人,因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為保全債權,以此為由聲請閱覽本院
98年度司繼字第380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被繼承人林雅真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
人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
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380號卷宗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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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