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美良
送達代收人 黃敏瑄
相 對 人 林建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所為之107年度司家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
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就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
院以107年度司家全字第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兩造已
於113年12月13日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67號離婚
事件、111年度重家上字第79號夫妻財產之返還事件達成調
解,聲請人並已於113年12月24日依照調解筆錄給付新臺幣1
,500,000元予相對人,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聲請意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
院調解筆錄、宜蘭信用合作社存款憑條在卷可稽,並有本院
107年度司家全字第2號裁定存卷可考,且由上開調解筆錄可
知相對人同意撤回本院107年度司家全字第2號假扣押之聲請
無訛。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假扣押裁
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
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