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902號
ILDV,114,司執,9902,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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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9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富傑


債 務 人 徐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請 求函查保險等資料,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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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