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794號
ILDV,114,司執,9794,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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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94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劉炯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凱倫即柯陳凱倫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新北 市中和區、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龜山區、新北市林口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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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