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宛宜
陳國斌
一、債務人陳宛宜、陳國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21,9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宛宜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
陳國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
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總計 21,931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
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詎債務人陳宛
宜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 21,93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陳國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931元 陳宛宜、陳國斌 自113年9月5日起 至114年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1 21,931元 陳宛宜、陳國斌 自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1,931元 陳宛宜、陳國斌 自113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