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49號
ILDV,114,司促,1749,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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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荷卿兼陳冠霖之繼承人


陳兆凱即陳冠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兆凱即陳冠霖之繼承人、黃荷卿兼陳冠霖之繼承人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4,34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案外人陳冠霖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黃
荷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
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總計 24,345 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查案外人陳冠霖
已於民國108年01月25日辭世,債務人黃荷卿、陳兆凱為其
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
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陳冠霖之遺產
範圍內負清償責任。㈢該筆債務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4,34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黃荷卿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黃荷卿、陳兆
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冠霖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4,345元 陳兆凱即陳冠霖之繼承人、黃荷卿兼陳冠霖之繼承人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1 24,345元 陳兆凱即陳冠霖之繼承人、黃荷卿兼陳冠霖之繼承人 自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4,345元 陳兆凱即陳冠霖之繼承人、黃荷卿兼陳冠霖之繼承人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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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