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06號
ILDV,114,司促,1606,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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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沈哲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167元,及其中17,2
3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17230元及合約未到期之
專案補貼款58937元,共計7616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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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