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廖佳城
廖國嵐
一、債務人廖佳城、廖國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36,0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廖佳城於民國109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廖國嵐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一筆,金額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
筆,計142,60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
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1
月16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
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㈡詎債務人廖佳城就讀學校學程
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6,088元(逾期利
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廖國嵐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6088元 廖佳城、廖國嵐 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 年息1.775% 001 36088元 廖佳城、廖國嵐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6088元 廖佳城、廖國嵐 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