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周旆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5,177元,及自民
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8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2,048元,及其中㈠本金7,233元部分
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
之利息,㈡本金1,85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