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02號
ILDV,114,司促,1502,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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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慶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245元,及暨自民
國95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慶興於民國90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
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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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