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2號
ILDV,114,亡,2,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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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胡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TUGADI FLORANTE BISCARRA死亡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TUGADI FLORANTE BISCARRA(男,菲律賓人,民國○○
○年○月○○○日生,護照號碼:MM○○○○○○○號,最後居留地址:宜蘭
縣○○鎮○○路○○○巷○○號,最後失蹤日期: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九
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
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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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