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13年度,1號
ILDV,113,調訴,1,2025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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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德忠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雨婷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3月9日送
達於上訴人(於114年2月27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送達效
力),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
繳,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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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