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王智賢
被 告 李軍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
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
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
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
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是本件訴訟
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依
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
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