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淑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於民國
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
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7,2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