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07號
ILDV,113,訴,507,2025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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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啟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于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洪啟勝對於民國
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洪啟勝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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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