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住戶規約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36號
ILDV,113,訴,336,2025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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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圻梅間請求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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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