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柳城
被 告 游俊弘
游泳林
游仕堯
游克明
李游淑珍
游明珠
游明瓊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游曉如
被 告 游玉華
游淑雲
游曼茹
張李阿花
張志成
張志賢
張志聞
林有義
簡玉麟
簡玉文
簡玉信
簡麗花
簡麗珍
林𨚫
林惜
胡林美珠
李張阿蘭
李青穆
李芝樺
李春芬
李春蓮
李秀娟
謝阿招
潘文煥
潘奕維
潘怡如
藍美麗
潘雪鳳
黃讚堂
黃讚輝
黃聖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張川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游俊弘、游仕堯、李游淑珍、張李阿花、張志成、張志
賢、張志聞、林有義、簡玉文、簡玉信、簡麗花、簡麗珍、
林𨚫、李張阿蘭、李青穆、李芝樺、李春芬、李春蓮、李秀
娟、謝阿招、潘文煥、潘奕維、潘怡如、黃讚堂、黃讚輝、
黃聖惠均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林柳城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張川流於民國40年10月9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均為被繼
承人張川流之繼承人(除訴外人李正和、李忠諺、李佳恩等
三人前於106年10月5日聲明拋棄繼承而非屬繼承人,此業據
原告撤回起訴),且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所示,惟因故仍無
法就系爭遺產達成協議,又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為
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將系爭遺產由公同共有分割為按
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游泳林到庭表示同意分割;另被告游克明、游明珠、游
明瓊、游玉華、游淑雲、游曼茹、簡玉麟、林惜、胡林美珠
、藍美麗、潘雪鳳則均陳明同意分割,但要按照應繼分比例
分割等語。此外前開被告亦均稱: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將系爭遺產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部分均同意等語(
見本院家繼簡卷第153頁至第154頁)。其餘被告則未曾到庭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或陳明。
三、本院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
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張川流
於40年10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兩造
均為被繼承人張川流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
節,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張川流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兩
造(暨原繼承人〈含已歿或拋棄繼承〉等)最新戶籍謄本、如
附表一所示系爭遺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已辦妥繼承登
記)、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補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
等在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個人戶籍資料、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即兩造是否有就被繼承人張川流遺產聲
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07號全卷
(即訴外人李正和、李忠諺、李佳恩已於106年10月5日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於106年11月13日准予備查),故此部
分事實,應可以採信。
㈡原告起訴雖主張被告李張阿蘭、李青穆、李芝樺、李春芬、
李春蓮、李秀娟等人應繼分均為56分之1、被告謝阿招應繼
分比例為28分之1(即如附表三所示),惟依卷內繼承系統
表及戶籍資料所示,被繼承人張川流死後,其子女即長男游
吉原、長女林張玉蘭、次女謝李阿梅、三女潘張阿桂、五女
黃張塩桔、次男游文益、三男張文宗等共七房繼承,其中次
女謝李阿梅過世後,其應繼分由長男李又本、養女謝阿招、
配偶謝兩火等人繼承,惟被告謝阿招係養女,而謝李阿梅於
64年7月24日過世。按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養
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
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74年6月3日
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有所明定。故被告謝阿招原有應繼分應
為35分之1(計算式:1/7×1/5=1/35),再加計於謝兩火過
世後,唯一繼承人被告謝阿招繼承謝兩火原有應繼分,故被
告謝阿招應繼分應為35分之3(計算式:1/35+2/35),又被
告李張阿蘭、李芝樺、李春芬、李春蓮、李青穆、李秀娟則
於李又本過世後,繼承李又本原有應繼分,故被告李張阿蘭
、李芝樺、李春芬、李春蓮、李青穆、李秀娟應繼分應各為
105分之1(計算式:2/35×1/6=1/105),即如附表二編號25
至31所示。又兩造既均為被繼承人張川流之繼承人,其等之
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載,被繼承人張川流所遺如附表一所
示之系爭遺產,兩造未有分割協議,應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
共有,且上述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首揭法條規定,
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自屬
有據。
㈢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別為民法第1151條、第830條
第2項所明定。準此,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於共有人不能
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
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然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
、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
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全體共有
人之利益等相關因素,而為公平妥適之判決。茲查,原告及
到庭被告均同意,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由公同共有分割
為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本院考量附表一編號1至24
、28至32、35至37、39至41、43、45、46、48、50、51、54
至61、63、64、66、67所示之土地,遺產權利範圍僅有4320
分之216,附表一其餘編號所示之土地,遺產權利範圍亦僅
有2160分之108,可認系爭遺產固有82筆土地,惟權利範圍
均不大,且附表一編號8、12、57所示之地號土地上均標示
有合法建物暨遭訴外人為地上權登記,又除甲種建築用地外
,另有部分土地使用地類別則為農牧用地或交通用地,斟酌
前開不動產使用現況、權利狀態等情,本院認原告主張系爭
遺產均應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核屬為較妥適
方割方法,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張川流所遺
如附表一所示系爭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之方法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 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 兩造分割遺產之比例即兩造之應繼分比例,於主文第二項酌 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附表一:
被繼承人張川流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項目 面積或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地號土地 面積:6,408.4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地號土地 面積:2,877.3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地號土地 面積:767.2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地號土地 面積:1,681.3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283.3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3,233.4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3,100.0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963.5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621.0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469.3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598.9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2,135.7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031.1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736.3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002.8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6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309.1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7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902.5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8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112.6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9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5,635.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0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3,369.6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954.9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078.6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688.1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731.8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2,596.3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6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100.1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7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049.1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8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64.6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9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6.0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0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30.0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36.2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27.2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18.7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84.6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0分之108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69.0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6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6.8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7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89.6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8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2.4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0分之108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9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2.6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0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58.1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4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8.4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24.1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41.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97.0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6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83.0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7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51.4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8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55.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9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9.1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0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5.2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99.1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10.1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65.0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695.3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326.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6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0.2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7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331.9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8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2.2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9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7.6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0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3.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844.2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0.1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850.0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09.5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00.7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6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559.7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7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690.1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320分之216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8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835.2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9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435.1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0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478.0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679.3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1.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3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0.4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4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456.6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5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227.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6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333.7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7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374.7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8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402.1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9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326.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0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222.3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81.7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2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81.3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160分之10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
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林柳城 42分之1 2 被告游俊弘 35分之1 3 被告游泳林 35分之1 4 被告游仕堯 35分之1 5 被告游克明 35分之1 6 被告李游淑珍 35分之1 7 被告游明珠 35分之1 8 被告游明瓊 35分之1 9 被告游玉華 35分之1 10 被告游淑雲 35分之1 11 被告游曼茹 35分之1 12 被告張李阿花 28分之1 13 被告張志成 28分之1 14 被告張志賢 28分之1 15 被告張志聞 28分之1 16 被告林有義 42分之1 17 被告簡玉麟 210分之1 18 被告簡玉文 210分之1 19 被告簡玉信 210分之1 20 被告簡麗花 210分之1 21 被告簡麗珍 210分之1 22 被告林𨚫 42分之1 23 被告林惜 42分之1 24 被告胡林美珠 42分之1 25 被告李張阿蘭 105分之1 26 被告李青穆 105分之1 27 被告李芝樺 105分之1 28 被告李春芬 105分之1 29 被告李春蓮 105分之1 30 被告李秀娟 105分之1 31 被告謝阿招 35分之3 32 被告潘文煥 21分之1 33 被告潘奕維 63分之1 34 被告潘怡如 63分之1 35 被告藍美麗 63分之1 36 被告潘雪鳳 21分之1 37 被告黃讚堂 21分之1 38 被告黃讚輝 21分之1 39 被告黃聖惠 21分之1
附表三:
原告主張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林柳城 42分之1 2 被告游俊弘 35分之1 3 被告游泳林 35分之1 4 被告游仕堯 35分之1 5 被告游克明 35分之1 6 被告李游淑珍 35分之1 7 被告游明珠 35分之1 8 被告游明瓊 35分之1 9 被告游玉華 35分之1 10 被告游淑雲 35分之1 11 被告游曼茹 35分之1 12 被告張李阿花 28分之1 13 被告張志成 28分之1 14 被告張志賢 28分之1 15 被告張志聞 28分之1 16 被告林有義 42分之1 17 被告簡玉麟 210分之1 18 被告簡玉文 210分之1 19 被告簡玉信 210分之1 20 被告簡麗花 210分之1 21 被告簡麗珍 210分之1 22 被告林𨚫 42分之1 23 被告林惜 42分之1 24 被告胡林美珠 42分之1 25 被告李張阿蘭 56分之1 26 被告李青穆 56分之1 27 被告李芝樺 56分之1 28 被告李春芬 56分之1 29 被告李春蓮 56分之1 30 被告李秀娟 56分之1 31 被告謝阿招 28分之1 32 被告潘文煥 21分之1 33 被告潘奕維 63分之1 34 被告潘怡如 63分之1 35 被告藍美麗 63分之1 36 被告潘雪鳳 21分之1 37 被告黃讚堂 21分之1 38 被告黃讚輝 21分之1 39 被告黃聖惠 2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