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30號
ILDV,111,訴,530,20250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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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羅慶輝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被 告 王文政

訴訟代理人 魏辰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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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