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羅慶輝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被 告 王文政
訴訟代理人 魏辰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