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58號
ILDM,114,聲,258,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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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適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適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適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
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4月1
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18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9189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判決案號欄記載
之「新北地檢108年簡字407號」應更正為「新北地院108年
簡字407號」;另應補充「新北地院107年簡字4490號」、「
新北地院107年審簡字1085號」,爰依法院前案紀錄表予以
更正)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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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