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21號
ILDM,114,聲,221,2025042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景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61號、第62號),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景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0月8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6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嗣因被告依法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被告於114年3月12日為警緝獲,已
逾3年之執行時效,爰依刑法第99條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0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執行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2條規定:「觀察、勒戒處分之
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安處分執
行法之相關規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條規定:「執行
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前揭觀察
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及保安處分執行法對於施用毒品者經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自應執行之日起已經過3年未執行時,檢
察機關是否仍得逕將該受處分人送觀察勒戒處所執行原觀察
勒戒處分之情形,均未設有特別規定;而參酌刑法第99條立
法理由謂:「原條文所稱『經過三年未執行者』,應包括『未
開始』執行,與開始執行後『未繼續』執行兩種情形。受處分
人逃匿,自始即未受執行之例屬前者;受執行中脫逃,未繼
續執行之例屬後者。…至法院於如何情形,應許可執行,現
行條文未規定其實質要件。按各種保安處分經修正後業已增
訂其實質要件,而原來宣告各該保安處分之實質要件,應即
為許可執行之實質要件,本條既仍採許可執行制度,則逾3
年後是否繼續執行,應視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是否繼續
存在為斷,…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
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7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
行,以維護人權。」,再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6
8號刑事裁判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既係戒絕、斷癮之治療處遇,如已經相當期間未執
行者,原處遇之原因是否仍然存在而有執行之必要,自應經
由法院實質審核許可,始得執行,以符立法本旨及避免無益
之執行並兼顧人權之維護;從而,刑法第99條有關『自應執
行之日起經過3年未執行者,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之』之規
定,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亦適用之」之意旨,綜上
可知,觀察、勒戒處分逾3年未執行者,原則上即不得再執
行,例外依刑法第9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
必須由檢察官向法院釋明原處遇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執行之
必要聲請裁定許可,經法院實質審查後,認為原宣告觀察、
勒戒處分之實質要件仍然存在時,始可准予執行。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0月8日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3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該觀察、
勒戒處分並無刑後執行之問題,依上開說明,應自宣告觀察
、勒戒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應執行之日。嗣因被告逃匿未到案
執行,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於111年4月22日發布通緝,於
114年3月11日為警緝獲到案,迄今已逾3年未執行等情,有
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69號裁定、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
年4月22日宜檢嘉信緝字第385號通緝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為憑。
 ㈡又觀察、勒戒之執行,本質上係為幫助施用毒品者戒毒而設
,非具懲戒性質,目的僅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癮及心癮
之措施,且觀察、勒戒係導入一療程觀念,針對受處分人將
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以達教化與治療
之目的,以行為人具有危險性格為前提。本案被告經上開裁
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後,迄今已逾3年均未被查獲有何施用
毒品之行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卷內亦查無明確
事證足認被告至今仍存有對毒品之依賴,須施以戒斷治療,
而有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綜上,觀察勒戒
既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
分,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且以行為人具有危險性格為前
提,而被告自110年10月至今未再查獲有施用毒品之行為,
亦查無其他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須施以毒癮治療之原因繼
續存在,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被告確有繼續實施觀察、勒
戒必要之其他事證,應認聲請人上開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詩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