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55號
ILDM,114,易,155,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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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漢枝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9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
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陳英杰告訴被告曾漢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起
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附連圍
繞之土地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
告訴人陳英杰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
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087號



  被   告 曾漢枝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漢枝基於侵入他人住宅及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11月4日6時38分許,無故侵入陳英杰所有,坐落在宜 蘭縣○○鄉○○段000地號(下稱上開土地)上,門牌號碼宜蘭 縣○○鄉○○路0段000號住宅1樓前之陳英杰上開土地內,並堆 放紙箱等雜物,嗣經陳英杰查看監視器,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陳英杰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漢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而觀諸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告訴人陳英杰之上開土地所有權狀 及地籍圖資料,被告無視告訴人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住宅1樓已拉設紅白相間之繩索以警示他人勿隨意進入,被 告見此仍進入陳英杰所有上開土地內,是被告侵入他人住宅 及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住宅及附連 圍繞之土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范姿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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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